嘉政发〔2023〕9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3-12-10 1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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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政发〔2023〕9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3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2〕2号)(JXDR-)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区暂住人口、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嘉单位、部队及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收”;

  (四)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运部门代收”;

  (五)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在社区或所属单位代收”;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范围之外与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签订生活垃圾有偿服务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县下列区域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东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嘉祥县分界线线线线北外环交汇处,南至洙水河北岸,北至北外环。嘉祥化工产业园一并纳入全年禁放区域:东至薛公岔河,西至明德路,南至焦满线,北至洙水河”;

  (二)删除第五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本县行政区域,包括位于禁放区边缘的街、路两侧房屋及以内区域”;

  三、将《嘉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3〕2号)(JXDR-)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届时自然失效。

  附件:1. 《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2. 《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根据《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物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容器内收集、运输、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区暂住人口、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嘉单位、部队及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收。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在社区或所属单位代收。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城乡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港口、码头的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半岛体育、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持有红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绿卡(《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半岛体育、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园林环卫、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费用,由县、镇(街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半岛体育,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范围之外与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签订生活垃圾有偿服务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代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县下列区域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东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嘉祥县分界线线线线北外环交汇处,南至洙水河北岸,北至北外环。嘉祥化工产业园一并纳入全年禁放区域:东至薛公岔河,西至明德路,南至焦满线,北至洙水河。

  第七条公安、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生态环境、住建、教育、民政、宣传、县社、财政等部门及烟花爆竹协会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展厅、储存仓库和零售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查处县城区禁放区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烟花爆竹销售标识、标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负责督促餐饮业业主做好酒店、宾馆接待期间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提醒、劝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各部门窗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向申请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禁限放宣传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物的监测监控,会同气象部门进行空气污染预测分析,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及时建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并适时启动和终止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各物业公司、各建筑施工单位禁限放工作的宣传、制止、举报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在校学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以“小手拉大手”形式加强禁限放宣传引导。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向办理婚丧事宜的群众进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婚丧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播放公益宣传片、禁放标语、定期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法燃放行为,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县社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严禁在县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县烟花爆竹协会要发挥协会科技引领、服务带领、安全经营统领作用,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全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构筑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平台,当好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宣传员、倡导员。

  禁限放区域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含家属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加强值班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燃放行为,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取证查处工作。

  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各镇(街)应当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设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应设立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宣传栏;定期召集辖区婚庆公司、宾馆、酒店、红白理事协会、业主代表召开禁限放座谈会,宣传禁限放政策;加强对村(居)民、业主的禁限放工作宣传教育,制定村(居)民公约,负责上门告知管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活动的事主,杜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禁放区内全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展厅、储存仓库和零售点,全年禁止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落实问责工作。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出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音频解读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主要负责人解读 嘉祥县司法局党组、局长袁庆东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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