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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变“伤身”责任如何分?
“健身”变“伤身”责任如何分?随着社会大众对健康生活理念的日渐推崇,瑜伽逐渐成为广大群众健身的热门选择。但是,看似简单的瑜伽运动也可能遭受运动损伤进而引发纠纷。
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所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都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造成他人的权益损害。任何因疏忽、忽视造成他益损害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民事主体只在因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下,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阐明半岛·综合体育,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时,依法应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部分责任,即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原则作为一项损害赔偿上的重要制度,其效力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对侵权人而言,过失相抵原则的效力体现为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第二,对被侵权人而言,体现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体上受到限制,其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对于作为裁判者的法院而言,则体现为法官应当依据特定的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损害结果,确定责任的承担。过失相抵,实质上是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考量以确定责任主次半岛·综合体育,而非对二者的相互抵销。
回归本案,实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度的结合。首先,从事瑜伽培训教学服务的机构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瑜伽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在练习过程中,瑜伽馆工作人员应指导学员按照与自身基础相适应的强度完成相应动作,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事项提示,在明知学员因练习动作导致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不应再继续安排瑜伽锻炼,以致造成学员受伤程度加重,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瑜伽馆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学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理应知晓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瑜伽锻炼中造成自身损害,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当前健身、瑜伽等健身消费市场亟待规范,一方面应提高健身、瑜伽教练员的准入门槛,加强对教练员的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教练员应持证上岗,从事健身、瑜伽的教练应当持有中国健身瑜伽段位制证书。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健身馆、瑜伽馆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尽快制定完善健身、瑜伽训练、等级考评等方面的统一标准,让健身、瑜伽训练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明确健身、瑜伽行业的监管部门,加大对从业者和经营场馆的监管力度半岛·综合体育,及时整顿清理经营不规范的健身、瑜伽场馆,规范行业秩序。